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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 | 文 | Ian 阅读 | 6分钟 图 | 依版权出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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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林芝市

图片来源:林芝市人民政府官网
**条 鼓励投资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,重点鼓励投资以下领域和项目:
(一)高新技术项目,特别是生物资源开发、生物制药、藏医药业、藏药材种植和加工等项目。
(二)旅游资源开发,民族特色产品生产、民俗文化旅游、生态旅游和其它旅游项目。
(三)高原特色产品的开发,包括藏猪、藏鸡、蔬菜、花卉、奶制品等在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,农牧业产业化经营。
(四)矿产资源开发,包括地质勘察,矿产资源开采、加工。
(五)物流产业和各类市场建设。
(六)经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。
第二条 实行“从轻从简”的税收政策。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、消费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城市房地产税、车船使用税、车船使用牌照税、屠宰税、房产税、契税,免征农(牧)业税(包括农业税、牧业税),停征筵席税。
第三条 投资者在林芝兴办的投资企业或项目,一律执行15%的企业所得税税率。
第四条 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,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:
(一)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,利用“五荒”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开发经营,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,依法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。
(二)从事地质勘查、矿产品加工、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。
(三)从事房地产业的,自经营之日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。
(四)符合**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者项目,自经营之日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。
(二)日喀则市

图片来源: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官网
**条为进一步加强日喀则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,鼓励区内外企业到日喀则市投资兴业,推动经济社会实现转型升级、创新发展,根据国家《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、《关于加强西部大开发科技工作的意见》和自治区《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日喀则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日喀则市投资注册或开展投资、生产、经营服务等活动,且经过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。日喀则市 现有企业进行再投资或技术升级改造的同样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国家、自治区及日喀则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。
第四条结合国家、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、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,我市重点支持以下产业、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:
(一)重点鼓励投资者 以多种形式 投资珠峰有机种养加业、珠峰特色旅游业、珠峰天然饮用水业、珠峰绿色生态业、珠峰特色手工业、珠峰清洁能源业、珠峰南亚物流业等“七大产业”以及藏医药业、建筑建材业、投资业、金融业。
(二)重点鼓励投资者 以多种形式 参与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、通信、城市(城镇)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。
(三)重点鼓励投资者 以多种形式 投资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。
第五条(投资方式)投资者在日喀则市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:
(一)采取 独资、合资、合作方式经营企业。
(二)开展 补偿贸易、加工贸易、来件装配及技术转让、技术合作、技术承包。
(三)通过租赁、收购、托管、参股、控股、兼并、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日喀则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。
(三)山南市

图片来源:山南市人民政府官网
**条 为进一步加快山南市对外开放步伐,优化投资发展环境,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、技术和人才,强力推进“产业强市”战略,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、更高效率、更可持续发展,根据国家、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、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和《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》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南市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。
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,除独资、合资、合作外,还可以采取参股、控股、联营、兼并、收购、租赁、承包、托管等多种形式,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、改造、资产重组等。
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,对投资者一律开放。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产业发展:
(一)高原生物产业。发展特色养殖、种植、农林畜产品深加工、绿色食饮品等净土健康产业;藏药材及中药材种植、加工、交易等;医药康养产业;藏药剂型改良和药品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流通等生物制药业。
(二)特色旅游文化业。旅游资源开发、旅游+、旅游服务设施、旅行团队接待、旅游商品生产制造、旅游智业、田园综合体等;文化传播、文化内容创作、创意设计、文化挖掘和文化遗产保护等。
(三)绿色工业。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现代工业;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、改造传统建筑材料的新型建材。
(四)清洁能源业。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、利用、推广等。
(四)西藏自治区

图片来源: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
**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,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、地(市)、县(区)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。
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,对投资者一律开放。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、特色旅游文化、清洁能源、绿色工业、现代服务业、高新数字、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。
第四条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,从事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%(含本数)以上的,执行西部大开发15%的企业所得税税率。
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:
1.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%(含本数)以上的;
2.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%(含本数)以上的(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%比例限制)。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、淘汰类行业的企业。
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:
1.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、加工的企业或项目;
2.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;
3.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;
4.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;
5.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;
6.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、垃圾利用、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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